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中润资源及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是真的还是假的?

cht 2024-02-05 11次阅读

2月5日晚间,中润资源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0年、2021年中润资源为实际控制人郭昌玮控制的冉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并接受对方的顾问服务,对上述关联交易,中润资源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证监局认为,中润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润资源时任董事长卢涛、财务总监郑玉芝、董事会秘书孙铁明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除了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润资源还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警示函》显示,2022年1月中润资源向李明吉(2008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中润资源董事)提供财务资助10万元、向贺明(2018年6月至今任中润资源证券事务代表)提供财务资助6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均已归还。中润资源违规对上述人员提供财务资助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润资源及卢涛、郑玉芝、毛德宝、孙铁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提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中润资源及相关人员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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