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借丹顶鹤给哈尔滨被处罚 已暂停并处罚责任单位真相究竟是什么?

cht 2024-02-01 14次阅读

  【东北虎幼崽和丹顶鹤展示活动引发关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介入调查并叫停】

  近日,吉林省长春动植物公园将东北虎幼崽带到酒店供游客触摸,以及黑龙江鹤岗将丹顶鹤带至哈尔滨中央大街进行展示的事件,引起了动物保护志愿者的担忧。

  这些活动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和丹顶鹤,志愿者们指出,此类互动和展示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1月30日,动保志愿者向林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随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分别作出回应。

  吉林省林草局已责成长春市动植物公园停止相关活动,并约谈相关负责人。黑龙江林草局则表示,鹤岗丹顶鹤在哈尔滨的展示活动未经许可,已立即暂停并处罚责任单位。

  两起事件均涉及到了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动保志愿者强调,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进行监督,并主动公开野生动物保护信息,以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志愿者还提出,应加强对野生动物展示活动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此类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和公众安全。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某些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而设定的保护级别。根据相关法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捕捉、饲养、展览、出售、购买、利用等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监管。对于与公众的互动和展示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约束和规范。根据该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互动和展示活动中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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