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化妆潜入女厕装摄像头偷拍,已刑事拘留!不该存在的秘密是什么?

cht 2024-01-18 5次阅读

近日,富顺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女卫生间发现疑似摄像头装置。接到报警后,富世派出所立即出警开展调查,于1月15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经查,嫌疑人陈某某(男,25岁),自2022年起多次在网上购买录音录像设备和女式衣物等物品。

(嫌疑人作案工具)

自2023年1月起,嫌疑人陈某某伪装成女性窜至安徽、江苏等地,多次潜入女厕,利用录像笔、手机等设备对如厕女性实施偷拍。2024年1月7日和1月14日,嫌疑人陈某某到富顺时代广场地下车库伪装成女性后,进入一楼公共女厕内安装设备实施偷拍。

(嫌疑人指认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公共场合要提高警惕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若发生侵犯隐私、猥亵等不法侵害时

应立即报警!!!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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