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信用卡“借”给公司产生欠款,法院:员工还银行欠款,企业还员工钱你都知道哪些?

cht 2024-01-10 6次阅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肖诗宇

实习生 张瑞琦

公司经营困难,竟要求员工以个人名义办信用卡,然后“借”给公司用作日常经营,不料却产生数万元欠款,这笔钱该由谁承担呢?1月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了该案,判决员工还银行欠款,企业按银行要求的金额还钱给员工。

员工办信用卡“借”给公司产生欠款,法院:员工还银行欠款,企业还员工钱你都知道哪些?

法条链接

案情显示,刘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7年初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刘某在公司要求下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交由公司取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此期间,刘某收到银行发送的还款信息后告知公司的法人姚某,姚某根据其转述金额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至该信用卡还款。

截至2023年3月,该信用卡尚欠借款本息共计五万余元。银行遂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本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该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与刘某之间并未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但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刘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是为了完成公司的要求,且该信用卡实际由公司使用,二者之间存在委托借款的合意,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而银行与刘某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系基于对合同相对人刘某的信任而出借款项,银行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根据银行与刘某签订的领用合约,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同时,公司为信用卡的实际用款人,刘某为名义借款人,在银行向刘某主张权利的同时,刘某可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借款关系,向公司追偿。为解决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同案解决。

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公司以银行向刘某主张的金额为限向刘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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