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洗钱方式“冒头”,北京法院重拳严打洗钱犯罪真相还有哪些?

cht 2023-12-21 15次阅读

新型洗钱方式“冒头”,北京法院重拳严打洗钱犯罪真相还有哪些?

12月20日,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21年以来,洗钱罪案件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同时,洗钱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一起涉及贪污贿赂的案件涉洗钱金额超过6亿元。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正在“冒头”,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企业和大众也可能在复杂的“套路”中落入洗钱陷阱。

总体数量偏低

会上介绍,近年来,洗钱罪案件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其中2021年审结13件,2022年审结12件,2023年前10个月审结15件。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洗钱罪案件近三年来呈增长态势(2020年仅2件),但总体数量偏低,与庞大的7类上游犯罪的数量不成比例。

其中的“上游犯罪”是指什么?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是与“洗钱”的概念相联系的内容,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规定,洗钱就是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上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通过一系列掩盖真实来源和性质的交易或操作,使这些资金在经过多次转移后变得难以追踪和监测,从而看起来像是合法收入。”武礼斌表示,“通俗而言,人们通常把犯罪收益称之为‘黑钱’或‘脏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被形象地称为洗钱。”

例如,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伟红介绍,在一起贪污贿赂犯罪(上游犯罪)被告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中,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通过ATM机取现方式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该自洗钱行为应当与受贿行为系两个不同的独立行为,应予数罪并罚。

涉案金额攀升

“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孙玲玲表示。

例如,据陈伟红介绍,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同时,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数额屡刷新高,与之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也越来越大。”孙玲玲介绍,如房某洗钱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协助其将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14亿元)汇往香港,转移资金,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万元。

孙玲玲介绍,再如丁某洗钱案中,丁某明知收购众某公司股权所用款项7000万元系白某非法集资所得,仍指使他人以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协助白某变更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将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白某隐匿资产进行掩盖。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大,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新花样“冒头”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洗钱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手段多样化、规模复杂化、行为大众化、对象特定化等特征也在不断显现。

其中,在手段多样化方面,据孙玲玲介绍,传统的洗钱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现金、购买不动产、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等方面。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

“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方法的杂糅,使得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资金来源、性质、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孙玲玲表示。

与此同时,企业也可能在复杂的“套路”中落入“洗钱”陷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侯卓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日常的业务运营中,企业一旦缺失反洗钱风险管理体制、未能做到合规运营、反洗钱意识不高等,就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企业陷入洗钱的风险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内部方面,可能来自内部人员的不作为和企业内部人员的非法作为。外部方面,大多可囊括于客户风险,也就是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对于新老客户、特殊人群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调查程度和信息保存的合规建设,一旦出现漏洞,必然也会增加企业陷入洗钱陷阱的风险。”侯卓表示。

武礼斌也提到,企业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配合虚开发票等,“这些看似正常的商业行为,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警惕此类风险”。

洗钱行为大众化

不只企业,大众也可能在无意间成为洗钱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孙玲玲指出,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或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诱骗普通民众参与洗钱犯罪活动。

孙玲玲介绍,如李某洗钱案中,李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徐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实名开办的工商银行(601398)卡、浦发银行(600000)卡提供给徐某用以接收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20余万元,李某因此获利1万余元。再如林某明知是谢某等人的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受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并从上述贿赂款中提取10%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贿赂款转账至谢某等人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林某因此获利20余万元。

针对相关情况,武礼斌提示,普通大众应当提高反洗钱意识,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和U盾、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跑分等。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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