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疏忽致2岁幼童坠亡民事判决已出 家属不满赔偿将上诉真相究竟是什么?

cht 2023-11-20 12次阅读

11月18日消息,受雇照看孩子,将2岁孩子带到自己女儿家,因疏忽导致女童从23楼坠亡,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

女童父母将保姆及其女儿女婿,连同房产商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11月17日,女童母亲解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他们接到民事判决书的当天已上诉。

保姆将2岁女童独留女儿家致其坠亡

据解女士提供的此案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2月15日上午,保姆梁某花在解女士家中独自照看米粒,后将米粒带至同小区隔壁单元23楼其女儿左某家中。当日10时54分许,梁某花将米粒独自一人留在女儿家中阳台处,锁门后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湿。10时58分许,米粒从卧室窗户处坠楼。

2022年5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判决后,米粒家属又另提起民事诉讼。

解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此前针对涉事保姆梁某花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他们的民事诉求是,梁某花就其犯罪行为导致米粒死亡,向他们夫妻拍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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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米粒坠楼的窗口(受访者供图)

此外,因事发地点在梁某花女儿家,而其家中在装修时违规拆除了阳台飘窗护栏,因此他们将梁某花女儿女婿、金隅房产公司、龙湖置业公司、公元物业公司、公元物业杭州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个人和单位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成为争议焦点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的判决中,作为原告方的解女士夫妇,向被告梁某某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 1150820元、丧葬费 61154.5元、停尸费51000元、误工费5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 元,合计161万余元。同时要求梁某某家属、物业公司等对161万元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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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梁某某表示,其在刑事案件中已向二原告作出过道歉,对本次诉讼中案涉事件存在过错,表示歉意。同时,梁某某不认可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但愿意尽力赔偿。

梁某某的女儿左某则认为,其虽然没有在窗户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但是这一点与受害人坠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害的是生命权,并非人格权,原告要求判决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且梁某某已多次作出过道歉。梁某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丧葬费、误工费过高,停尸费包含在丧葬费中,且属于扩大损失。但其丈夫表示,对米粒的离开感到痛心,愿意尽个人能力对原告适当补偿2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法院表示,梁某某未在幼儿所在的区域设置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致使该案事故发生,对米粒死亡存在过错,应该对受害者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保姆女儿左某等因涉案事故发生原因是梁某某的疏忽导致,左某夫妇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难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还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此案不存在过错。

关于赔偿,法院支持了解女士提出的丧葬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法院表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鉴于被告梁某某因本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本院判处刑罚,故二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张,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处梁某某赔偿25万元,梁某某女儿左某等自愿支付20万的赔偿款。

祭日小女儿出生

“希望这个世界,忘记我女儿的速度慢一点”

每每想起女儿从23楼坠落,夫妻俩承受的阵痛可想而知。11月17日,解女士接受采访表示,如果大女儿安好健在,“今天正好是她的5岁生日。这是我的第一个孩子,所以对我们的打击非常大。因为是第一次做父母嘛,就想把最好的都给孩子。”

解女士表示,当时忙于创业,“女儿出事以后,我们就从杭州全部都撤了,如果不离开的话,我根本无法坚持下去。我们在杭州的一切都结束了,小区房子已经卖掉,它让我们的人生从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变成一个暗淡的家庭,曾经有多幸福,等这个事情发生后,我们一家人就过得有多惨。”

在小女儿出生之前,解女士会经常梦到大女儿。“我的两个女儿都是顺产,我的大女儿是2020年12月15号出事的,我的小女儿是2021年12月15号出生,是同一天,这也算是对我们一个安慰吧。”

解女士表示:“我不管坚持下去的结果,这是做父母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生命无法用钱来衡量,但是我希望这个世界,忘记我女儿的速度可以慢一点,我希望有一天我可以有资格去接我女儿回家……”

(中国小康网综合华商报、极目新闻、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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