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术主管离职后另起炉灶被判赔150万元,法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该存在的秘密是什么?

cht 2023-11-18 10次阅读

一名企业技术主管离职后,利用女儿的身份另起炉灶开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结果被判赔高达150万元。11月17日,湖南高院公布了这一案例,因其违反了竞业协议。

公司技术主管离职后另起炉灶被判赔150万元,法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该存在的秘密是什么?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2021年8月,被告吴某从湖南株洲某半导体公司辞职,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实施竞业限制权益和义务告知书》。经此约定,吴某不得在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竞争单位任职,相对地,其预计在随后两年间获得来自株洲某半导体公司高达三十余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吴某之女小吴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间相继投资成立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超过67%。其中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另外,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取证人员进入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吴某在该公司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并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有“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案中小吴系在校学生,吴某声称其在半导体行业实习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就其女儿的商业投资行为及从业经验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且吴某未就其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认定吴某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了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判决吴某返还已接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6000元,向株洲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小吴等人通过成立合肥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控股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半导体行业投资,必须实际取得吴某的投资意愿并进行技术指导、输入等,才能最终取得实际效益,而并非吴某所说,上述投资行为仅系其女儿小吴的个人行为,这既与常理不符,也与公司经营目的不符。吴某通过其女儿占股实际控制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吴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为何用人单位常常与劳动者提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竞业限制制度,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助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劳动者意图通过其女儿之手规避竞业限制,并多次辩解系其女儿的自主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判处其返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结果,依法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极目新闻综合湖南高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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