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不靠谱!三败俱伤!谁都不是赢家!是真的还是假的?

cht 2023-09-10 5次阅读

原创 西法在线 宜昌西陵法院 收录于合集 #以案说法 53个

你爱我,我爱你

夫妻恩爱甜蜜蜜~

可是当有人在

这场婚姻里偷偷变了心

甚至还一掷千金

这样的故事总是让人唏嘘

那么ta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小倩与阿勇系夫妻关系。

2021年8月下旬,阿勇与丹丹相识后同居生活。

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阿勇向丹丹转款30万余元,丹丹向阿勇转款17万元。

在阿勇向丹丹的转款中,有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越野车,该车辆登记在丹丹名下,以丹丹名义办理贷款,除第一期贷款由丹丹偿还,其余贷款由阿勇偿还。

该车辆由丹丹占有、使用,双方分手后,丹丹将该车辆出售,相关价款由丹丹持有。

阿勇与丹丹二人交往期间丹丹怀孕,后终止妊娠。

小倩将丹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阿勇在与小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丹丹保持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且在小倩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丹丹。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人小倩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并予以严厉谴责。

关于丹丹辩称阿勇向其转款系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而非赠与个人的抗辩意见,从庭审查明可知,二人交往不足3个月,阿勇向丹丹转款及支付现金金额高达30余万元,且有部分款项系阿勇为丹丹支付购车款等,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而丹丹对其反驳事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丹丹辩称阿勇在二人交往时向其隐瞒其未离婚的事实,且丹丹在与阿勇交往过程中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其属于受害方。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以得利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标准,虽然目前无法查明阿勇是否在交往时向丹丹隐瞒其未离婚的情况,但丹丹却是在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勇保持同居关系,从主观上讲,其难以被认定为善意。

对于阿勇、丹丹这种背弃家庭、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禁止。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西陵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第三人阿勇向被告丹丹的赠与行为无效,所涉款项应予返还;被告丹丹向原告小倩返还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在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及其家属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婚外情,不靠谱!三败俱伤!谁都不是赢家!》


标签: 婚外情  不靠  三败  俱伤  谁都  不是  赢家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