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诱导初中生裸聊发布隐私视频 平台拒删视频 法院判:需承担侵权责任是真的吗?

cht 2024-01-31 13次阅读

  【上海法院判决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2022年,24岁的李某通过网络平台与初中女生小梅(化名)发展网恋关系。在李某的诱导下,小梅多次与其进行视频裸聊,李某偷录并保存了相关视频。

  分手后,李某将这些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并配以威胁性文字,要求小梅继续维持关系。

  小梅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经人民法院审理,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小梅及其家长要求平台删除未果,平台方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2023年10月,小梅家庭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平台和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和平台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小梅书面道歉。

  未成年网络世界的安全已被进一步纳入法治视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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