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法院法官做客“市民有约”,健身房健身签订书面合同很关键是真的还是假的?

cht 2023-10-29 8次阅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摄影记者 邹斌

通讯员 黄犇

实习生 吴瑾悦 龙佳佳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热爱锻炼身体,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难免良莠不齐。在健身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遇到了侵害该怎么办?10月2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余倩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栏目。

安全防护不到位、虚假宣传、卷款跑路……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余倩法官对市民来电的各类问题都一一作了解答。“对消费者而言,在入会办卡时签订的合同、入会协议以及会员卡、付款凭证都要保存好。这些在维权时,都是最为有力的凭证。”余倩说。

武汉经开区法院法官做客“市民有约”,健身房健身签订书面合同很关键是真的还是假的?

健身房意外受伤,要认清谁是责任方

40岁的胡先生年初在武汉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今年6月份,胡先生在这家健身房健身时,刚刚举起的哑铃突然发生脱落,把自己的右脚砸伤。“我顿时就倒地不起。”胡先生痛苦的呻吟声立刻吸引了健身房工作人员。送去医院治疗,一共花了胡先生3万元。“至今健身房未支付分毫,拒绝赔偿。请问法官,这种事情健身房有责任吗?”

“通常而言,在健身房内健身时,消费者受伤该如何进行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余倩表示。具体而言,受伤的原因是私教指导不当,还是会员自己使用健身器械不当造成,同时还需结合消费者身体状况综合分析。“另外,还可能会涉及受伤原因的鉴定,最终根据成因分析鉴定意见分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情况下,健身房要针对特殊、易受伤的器械,应当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余倩说。

健身房“跑路”,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入会合同及消费凭证等

“我年前报了一个健身课程。3月份,我去健身房才发现,该健身房已经倒闭。与商家交涉了好几个月,他们说没钱退款。我该怎么办?”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道。

“此类问题现在也是时有发生。”余倩说。2022年至今,经开区法院受理了多家健身机构“跑路”导致的纠纷,相关案件达百余件,呈现出涉及当事人多、查找企业负责人难、可供执行财产少等特点,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此类案件大多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提前为还没有享受的服务充值付费,服务业中比较普遍的形式为预付卡、预充值消费,这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悄然衍生出多种“花样”,除了以往健身办卡的普通人群、办理私教课的“健身达人”外,还有冲着各种项目而来的更多年龄段目标人群,比如一些健身房还特别增设有少儿体能、跆拳道等培训项目,甚至涉及美容、护肤等领域。如此多“吸金”的消费项目,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更“吸睛”。

对消费者而言,在入会办卡时签订的合同、入会协议以及会员卡、付款凭证都要保存好。在获知健身机构要关门跑路的消息后,要及时留存与工作人员、私教客服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消耗课时的打卡记录等。另外,健身机构门店张贴的告示也要记得拍照取证。

余倩法官告诉刘先生,“若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矛盾调解中心等机构反映,可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余倩法官还建议健身房的经营者们,制定良性运行的企业战略,稳步推进服务质量效能提升,谨慎增加业务板块和扩充人员规模是每一家健身机构所需要关注的事项。

健身目标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

市民张小姐是一家外企的文职人员。平时由于工作的原因,很少锻炼。久而久之,就感觉自己的身材“走了样”。半年前,她在单位附近发现了一家新开的健身房。“当时健身房的老板承诺,半年可以瘦20斤。”张小姐便心动了。按照健身房老板的推荐,她购买了价值1万多元的私教课。

“半年以来,我没有缺过一节课。”张小姐说。10月初,课程全部结束,张小姐测量了自己的体重,发现自己只比健身前瘦了5斤。一怒之下,张小姐找健身房老板要求退费。结果,健身房老板以张小姐自身原因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这属于扩大宣传吗?我该如何维权?”

“健身房老板的承诺是否写入了您们的服务合同?”余倩法官问道。“没有,当时仅仅是口头承诺。”张小姐立刻回答。

“这种情况下,健身房属于违约的。”余倩表示,根据张小姐提供的信息,健身房老板虽然是口头承诺张小姐半年的时间减重20斤,但是事实上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如果这位学员严格按照健身房的要求健身,履行了合同,但是没有达到减20斤效果的话,那确实属于健身房违约,健身房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会出现学员举证难的问题,因为通常这类承诺往往是口头约定,那么在诉讼中学员难以举证证明健身房曾经做出过类似的承诺,所以当学员遇到相同的情况的时候,应注意取证。

余倩法官建议,市民选择健身房进行健身时,遇到类似“半年可以瘦20斤”的宣传,一定要与商家确定好具体减重目标。“比如说怎样减十斤,什么情况下可以保证减十斤等等。”

“不成功便退还全部款项的约定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协商确定,否则很难在维权时取得有效的证据。”余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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