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一小学生遭同学极端欺凌背后:强制报告制度如何起到更强保护作用?不敢公布的秘密是什么?

cht 2023-09-27 9次阅读

大同双语学校校园发生未成年人遭受欺凌事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针对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解除校长职务,辞退班主任,缩减招生规模。

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在全社会不断呼吁和加强保护中,却仍旧时有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发生,不得不对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努力还不够。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定的法规和制度其实不少,但在具体落实上做的还不够,未成年人保护是世界性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山西大同未成年人遭欺辱事件被通报当日

山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此前,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大同组成由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及相关工作。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通报称,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就在通报发布当天,据央视新闻报道,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是世界性问题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表示,据目前公布的有关情况,大同双语学校事件中两名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已经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九种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郑子殷说,根据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郑子殷表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起步晚,但发展快。自2012年以来,新修未保法、预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失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案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一批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陆续出台。但总体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是世界性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同样表达了类似观点。胡永平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民法典》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另外,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打人不重,只要动手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一般会保留案底,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胡永平表示,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遭到校园暴力时,往往害怕对方报复,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使得此类案件不易察觉。等发现时,可能就已经发展到非常恶劣的地步。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定的法规和制度其实不少,但在具体落实上做的还不够。特别是学校,应该对学生平时的表现和课余时间的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发现苗头就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学生批评教育。

强制报告制度如何起到更强保护作用?

律师建议:落实不报告的依法追责

郑子殷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弱,受侵害后不敢、不懂、不愿寻求帮助。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于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该制度建立后,新未保法完全吸收了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并且16提“报告”,强制报告制度是所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得以落实的基石,非常重要。

郑子殷认为,近年来强制报告已成为阻断、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自2020年实施以来,至2022年底,检察机关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其中,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同时,郑子殷提到,该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间,比如加大宣传力度,将强制报告培训纳入到制度中各方的考核机制当中。目前依然有较多的国家机关、村居委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的意义、九项必须报告的情形、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就要报告、双报告机制(既要向主管部门报备,又要报警)、因履行报告职责不承担错报责任以及不报告需要追责等主要内容,不甚知晓。

此外,郑子殷律师表示,可以加大追责和嘉奖力度。落实不报告的依法追责,以及报告后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表彰和奖励,同样重要。不能只有不报告的典型,也要树立报告的典型。

郑子殷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作用。目前,全国已经实现村居律师全覆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通力合作,将对村居内有关部门的强制报告宣传、协助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纳入到相关考核机制,强化在基层中的专业力量,解决有关部门遇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情形时的困惑。同时借鉴“广州检律童行”经验,探索村居律师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与所在检察机关之间形成转介机制。进一步强化监测发现能力。

胡永平律师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让强制报告制度落在实处,检察机关应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开展强制报告落实情况倒查,通过‘逐案倒查’,强化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压实相关单位与人员的报告责任,推动全社会形成积极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斗争、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普遍共识。”胡永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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