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枭首,是不是属于“五刑”的范围?

cht 2023-04-24 11次阅读

古代的刑罚,经历了由野蛮、残酷、繁苛向人道、轻简发展的演变过程,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得体现。

在中国先秦时期,死刑、肉刑的惩处都非常残酷。

经西汉、隋唐,废除了不少刑罚名目,唐宋元明清固定为五刑。

清末民初,又废除残酷的凌迟、斩刑以及伤人肢体、辱及人格尊严的笞杖刑。

何谓“五刑”?本文以清代实行的五刑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清代刑罚的判处,按轻重不同有以下五等:笞、杖、徒、流、死。

称为五刑。

笞刑,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笞刑实际上是用小竹板打,这类刑罚比较轻,一般都是骂人或打斗所判之罪。

比如笞一十,即凡无故骂人者,互相骂者,如果报到县衙门,就判此刑,打十下就完事,但这类小事一般很少告到衙门,只不过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

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是用大竹板打。

这类刑罚是比笞刑严重的打人,骂人,以及一般偷盗行为。

比如杖六十,以器物殴受业师成伤者,奴婢殴良人者,晚辈殴长辈者。

学生打老师,比打一般人判处加重,这是古代尊师伦理在法律上的体现。

徒刑,分五等: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触犯此类刑罚之人,皆发本省其他县服苦役,主要是在驿站服役,无驿站之县,分拔各衙门充当水火夫等各项杂役,期满释放。

比如徒一年,是为盗窃财五十两为首者,殴宗室觉罗,殴岳父母者,骂伯叔父母、姑及外祖父父母者,都判此刑。

流刑,分三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凡是民人犯徒刑、流罪者,都是到配所以后在执行杖刑。

流刑也有通俗的说法叫充军,以充军作为刑罚,在宋元时期就实行过。

明初,又将罪犯发边远卫所屯种、充当士兵。

后来就发展为与流刑类似而重于流刑的刑罚。

清代沿袭这一制度,继续纳入刑法之中。

充军又分为五等,因而又有“五军”之称。

充军五等“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发四千里;烟瘴,发四千里以上。

流刑、充军,都是终身服刑。

除非遇朝廷特殊恩赐,方能赦免放返故里,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常见的流放宁古塔就是是常见的流刑。

死刑。

有绞、斩。

绞刑分绞监候和绞立决,斩刑分斩监侯和斩立决。

监候和立决在刑罚上是两个等次,立决比监候重,监候是监押在监狱里面等候秋审,不少情况下监候的罪犯得以免于死刑,有的监候几年、十几年,最后释放,所以斩监侯要比绞立决轻,绞立决虽是“绞”而不是“斩”,但其“立决”之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很少有从缓而得以释放的。

比斩立决更严厉、残酷的刑罚,是凌迟、枭首(斩首高悬以示众)等,属于特殊情况,不列入五刑的正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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