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过年检的车辆如何处罚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机动车上路

cht 2023-04-02 15次阅读

1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张清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规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被暂扣行驶证。

此外,北京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驾驶超过年检的车辆如何处罚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机动车上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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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人大代表在参观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展览。

摄影/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背景

重型柴油车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张清表示,2014年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为北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北京实现了在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污染排放量持续降低,2019年,北京机动车年排放的氮氧化物较2014年降低约45%。

据介绍,虽然近年来北京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是由于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居于高位,总体来看排放量仍然巨大,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

此外,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万台至6万台。

2018年源揭秘显示,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北京PM2.5的首要来源。

其中,尤以重型柴油车排放量居高不下。

目前,全市重型柴油客货车保有量24万辆,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区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是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的重中之重,从平常检査及机动车年检通过率看,98迷吧,重型柴油车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治理减排任务艰巨。

三地协同立法

名称一致,正在同步审议

记者发现,这几天除了北京外,天津、河北也召开人代会。

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1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将审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张清介绍,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工作协同机制,聚焦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提出共同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立法。

2018年7月上旬,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项目协同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8月上旬,在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座谈会第六次会议上,三地约定同步提交今年初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三地提请各自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例,在法规名称、立法思路、章节设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区域协同上基本协调一致法规的重要制度设计,均已体现在三地相关条款中,同时,尊重各地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情况,在个别条款的表述上保持各自特色。

条例草案提出,三地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并且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注1

驾驶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最高罚5000元

张清表示,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

为此,条例作出了闭环管理的制度设计,健全了“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通过严惩重罚,震慑超标排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催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设定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复检制度,对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条例草案提到,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后果,并追究重点用车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还将通过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关注2

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

张清表示,关于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规范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因素众多,除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需要对影响排放后果的检验检测、维修治理等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

为此,条例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经营者的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

明确了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行为规范,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机构,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后果。

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关注3

重型车辆需按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据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高,底数不清,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手段。

为此,条例补充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制度设计是设定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明确北京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并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管。

条例草案提出,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北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应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协作记者 侯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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